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3月4日
(联系人:陈沫君,电话:81097467)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8〕4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简称“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企业扩大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动广州市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船舶海工、新型材料等)建设,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扩大汽车进口。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资金设立、报批和清理,包括: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制订下达任务清单,跟踪监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分配下达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二)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或审批,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负责区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 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从事机电与科技产业业务且具备对外经营者备案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相关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支持方向] 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如下:
(一)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为加工贸易、机电与科技产业外贸领域(含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船舶海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供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展示交易、国际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广州市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船舶海工、新型材料)的相关服务机构。
(三)南沙整车进口。
(四)其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培育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项目单位提供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展示交易、国际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设备、技术和软件等领域的投入,包括购买或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购置费等,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基地服务机构开展贸易促进工作。对经认定的广州市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船舶海工、新型材料等)建设的服务机构开展贸易促进工作,包括产业数据统计分析、行业研究、政策及业务宣讲会、培训等及相关产业促进活动,每家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三)南沙整车进口。
1、对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按进口总量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对其中通过平行方式进口的再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2、对为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单个企业提供报关、物流等服务的企业按进口总量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对其中为通过平行进口方式企业提供服务的再给予不超过500元/辆扶持。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3、对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新自主申请并取得进口汽车CC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每个证书扶持不超过其申请的费用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对为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企业开展保税区外展示业务,提供担保、保险等服务的单位,按其实际支付担保、保险等服务金额给予不超过50%扶持,每个单位扶持资金不超过60万元。
5、对汽车及汽车专业检测机构等单位在南沙口岸建设汽车检测、合规性整改设施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扶持。每个单位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南沙整车进口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含)。
(四)市商务局每年按实际情况对以上三个扶持方向部分或全部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报]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引(通知),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按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项目审核] 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复核;市商务局组织项目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第十条[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按照广州市和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管理] 用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并将资金用于相关业务的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归做出严肃处理,追回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资格。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的机电与科技产业资金具体支持方向,资金申报、评审、拨付和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商务领域市级预算管理改革防范财政运行风险意见的通知》(穗商务〔2019〕1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机电与科技产业发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产〔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