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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4:45   浏览量:1273

  目前正值企业拟申报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期间,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为此,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专家,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针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梳理并研究,编写了十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答疑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如何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

  答:《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判断企业所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按单一活动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实施情况、核心技术、创新点及其科研成果),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企业研发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可选择采用《工作指引》规定的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对申报企业立项实施的研发项目目标核心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成功后获取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或新知识)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活动成果,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注册会计师依据上述职业判断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的合规性作出审计结论。

  二、如何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规定?

  答:《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判断被审计单位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编号等材料],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科技人员等相关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技术领域》范围内所列技术对应关系,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注册会计师根据上述职业判断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合规性作出审计结论。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同报告对比情况说明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取数?

  答: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数据填列。

  另外,小微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无需申报“期间费用明细表”,故无法获取其对应“研发费用”比较数据,可不作对比,但应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加以说明。

  四、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五、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包括该申报企业下设分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包括。按《工作指引》规定,以申报企业法人主体为归集核算对象,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范围,包括申报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但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报企业持有股权的子公司。

  六、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申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汇总相加计算反映销售收入总额指标。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与申报企业执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相比对,不完全一致。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未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未包括“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实现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两者存在口径差异。为此,《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计算口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填报口径计算。

  七、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答:按《工作指引》规定,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规定格式中,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反映。我们认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依靠自己的人力和物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而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区分的界限在于,组织并投入人力、物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主体是谁。企业依赖自身人力与物力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利用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的科研能力及其人力与物力,由企业委托外部的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获取科研成果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判断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支付的费用是归属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还是归属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上述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区分界定原则处理。

  八、《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企业年度内某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数,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但申报企业年度内所有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合计数,未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如何处理?

  答:《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九、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因技术研发需要,利用企业生产部门的人力与物力进行相关技术攻关活动,发生相应的料、工、费,可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吗?

  答:在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的前提下,因该研发项目技术攻关需要,如中试、试制新产品等,企业生产部门协同参与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料、工、费,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职能部门应会同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必要记录,在书面记录中明确研发项目名称、企业生产部门协同研发事由、利用生产部门人力与物力研发情况(包括成果)、实际发生费用构成及依据等,并附经费支出计算证明资料,做到生产成本费用与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合理区分。这些因技术研发需要而在生产部门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料、工、费,应计入同期对应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

  另外,企业因技术研发需要,利用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质量检测部门等职能部门的人力与物力,协同参与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料、工、费,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但应参照上述企业生产部门参与技术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处理原则,及时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形成书面记录,并附相关资料,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存在负数情况,如何计算企业净资产增长率?

  答:根据2019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解读》相关规定:净资产负数,视同净资产为0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或第三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净资产增长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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