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19〕2号)和《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中南区联防〔2019〕3号)要求,我省先后公布了3批非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备案名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9年第27号、2019年第29号、2020年第16号)。
2020年11月,中南区六省(区)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指引和指定通道检查站名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号),明确生猪“点对点”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的生猪养殖企业因调运距离较远,自2020年11月30日起,肥猪不能调入我省,其原有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备案名单取消,不再有效。
按照《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政策解读的通知》(中南区联防办〔2020〕10号)精神,安徽、河南、湖北、贵州、云南等非中南区省份已备案生猪养殖企业仍可与我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现将前3批非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的名单公布确认。
《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在2020年11月25日前经调出地和调入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章确认但未在名单之列的备案企业可以正常调运生猪,备案名单随后公布。
已备案企业运输生猪,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可通过我省指定道口进入备案屠宰企业进行屠宰。
附件: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非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联系人:邓国东,联系电话:37289315)
相关附件: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非中南区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