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通过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扩大支持领域等方式,使更多创新型企业获得政策扶持。
会议决定修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处:
第一,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为适应研发外包和众包等趋势,取消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的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不变的同时,将小型企业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从6%降至5%。同时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获得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
第二,简化高新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质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三,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淘汰一批落后技术,使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发挥牵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