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补贴标准:1000元/人
享受期限:一次性补贴
二、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民 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深人社函〔2020〕40号)
三、补贴对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正常经营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湖北户籍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新招用湖北户籍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工作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员工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员工承诺书(附件);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
(三)增加筛选劳务派遣单位功能,如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该项补贴则必须上传承诺书及劳务合同。
五、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湖北户籍人员就业的,可于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的3个月内(含第3个月)提出申请。受理期截止2021年3月31日。
六、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七、发放
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