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票否决制: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纳入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对农业、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而言更加合理和有利。两级分类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的严格程度等方面,有利于有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一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可以无限制的使用,而二类知识产权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权属要求:要求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获得授权或审批,且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所有人是申报企业。同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期间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只能由一个权利人使用。这也意味着集团企业中的许多关联公司已不能通过共享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了。
4、核心性要求:知识产权有关技术在企业自身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核心技术方面起支持作用。所谓的主要产品或服务,是指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且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超过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的50%。
5、有效性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报前取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且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这一要求规定了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即书面证明材料。虽然授权通知书的专利有效性证明力要弱于授权证书,但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6、弱化时效性要求:考虑到知识产权取得困难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放宽了时效性要求。具体来说,按二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只能使用一次,而一类知识产权则不存在次数限制。与旧《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相比,时效性的限制是有所削弱的。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二类知识产权可以使用三年(高新技术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一类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只受其自身的有效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