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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0年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12:03   浏览量:371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2020年前三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同比下降超过30%(含)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

  2020年不开展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市税务部门通过税务信息系统比核企业信息后,将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名单信息发送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与市税务部门对接,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相关数据,并录入市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中的“受影响企业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未在受影响企业名单中但主张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1年5月31日前凭企业基本信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额度等证明材料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提出主张的企业名单及材料报送至市税务部门,由市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对情况属实的企业,市税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受影响企业名单并将有关信息交换至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录入“受影响企业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二、稳岗返还条件

  受影响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二)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是指:本企业2019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之比。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本企业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本企业1至12月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平均值。

  (四)与本企业2019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企业岗位流失率计算公式为:企业岗位流失率=(1-企业2020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企业2019年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100%。

  三、稳岗返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按该企业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每人3000元标准予以返还。

  四、稳岗返还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在“单位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报。2020年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劳务派遣企业,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得申请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

  (二)市社保机构通过市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受影响企业实名制信息数据库”获取受影响企业名单信息,自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市社保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对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名单和返还金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3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10天内完成复核,并及时将结果告知企业,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确定。

  (四)公示结束后,市社保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返还资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社保缴费账户。

  五、资金列支及使用

  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六、其他事项

  享受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规定的普惠型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普惠型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时,相应抵扣其已经享受的普惠型稳岗返还金额。

  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是国家、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实落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让符合条件企业及时了解享受政策。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可持续性,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动态监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推进情况,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实际和承受能力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

  本通知自2021年2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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