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5月,为了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所以,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而通知发布之前还是50%。
通知明确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