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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7:05   浏览量:1273

  为加快宝安区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先锋样板城区建设,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对宝安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应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某一领域内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本措施重点支持法律、会计、人力资源、工程技术与设计、科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专业服务行业领域。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可适时调整适用领域范围。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宝安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

  三、支持措施

  (一)优质企业奖励。鼓励优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检验检测服务公司等在宝安区经营发展,按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全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所称优质企业包括:

  1. 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3.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3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公司或HRoot公司每年度推出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100强”。

  4.国家住建部或广东省住建厅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5年内获得普利兹克建筑奖、梁思成奖的个人所在企业;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或5年内参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建设且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公司;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5年内参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建设且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公司。

  5.获得国家部委认定认证的研发设计服务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并为宝安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开放式科技服务的企业。

  6.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业务收入前百家的资产评估服务企业。

  7.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上一年度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200件的专利代理企业;或者上一年度内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的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8.年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且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服务企业。

  (二)经营发展奖励。对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专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经营增长奖励,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金额超过前一年度金额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业活动补贴。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专业服务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总额的20%予以补贴。对优质企业,按照上年度租金总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度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对优质企业上年度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享受购置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企业享受本购置补贴的,规定时限内不得外迁。

  (六)用地支持。鼓励专业服务业优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将专业服务业纳入区重点产业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按照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有关规定组织产业遴选和用地供应。

  (七)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将规模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纳入宝安区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给予人才住房保障。

  (八)高层次人才保障。将专业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建立专业服务业高端人才库。经认定的专业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四、附则

  本措施规定资助项目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同时满足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件的,由企业自愿选择,不得重复申报。本措施第(四)项、第(五)项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本措施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措施第(一)项支持措施中规定的优质企业条件的时限均以提交奖励申请之日所在自然年度的1月1日为起算时点。

  享受本措施第(五)项、第(六)项支持措施的企业须与宝安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解释,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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