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住房“送保障”行动申请事宜的通告》《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送保障”行动申请细则的通告》的有关精神,现将承租光明区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单位承租户和个人承租户名单予以公示,并就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金减免对象
承租光明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包含区属产业配套宿舍)的企业或个人。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21年3月4日至3月12日,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租金减免标准
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的减免租金标准均为减免春节当月租金的30%。
四、租金减免方式
(一)按月扣缴租金的企业承租户
直接减免春节当月租金的30%。
(二)按月扣缴租金的个人承租户
已在2021年2月初扣款缴纳的个人(家庭)承租户,租金减免金额直接在未缴纳的2021年3月租金中减免3月租金的30%。
(三)按季/年缴纳租金的承租户
已缴纳免租期间租金,租赁合同期限暂未到期或后续到期拟续租的承租户,在缴交下一季度/年度租金时直接扣减续交首月租金的30%。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光明局或光明区监察委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公园路和润家园8栋1楼,投诉举报电话:23696009;
深圳市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栋1楼、2楼,投诉举报电话:23698632。
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六、重要提示
(一)公示合格且无异议的免租对象,无需主动申请租金减免,租金管理系统将直接按减免后的租金标准收取。
(二)无论公示期内或公示结束后,如核查发现承租户不符合租金减免对象条件的,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有权取消其免租资格,已减免的将按已减免租金予以追缴。
(三)未纳入公示名单的承租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复核申请及证明材料提交至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二次公示。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园路和润家园8栋1楼,咨询电话:23696009。
(四)为切实落实租金减免工作,通过向员工代收代缴租金的单位承租户,务必将租金减免落实到员工个人。
(五)通告未尽事宜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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