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申报高新认定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计分,知识产权的取得应具有连续性。如果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都是在同一时间段内获得,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将不会被认可或者得分低。
2.对于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在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进行演示操作,演示的功能应与企业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样。演示者必须是参与项目的研发人员。
3.企业研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据相同。
4.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服务),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和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7-2019年,申请年度签订的不予计分,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证明(如项目支出发票、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整体逻辑性要求变严格:在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的材料是否体现了“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变严格: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较低,仅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无法获得专家的认可或者得分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