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这些字都认识,为什么没看懂?
请接栗子一颗!
假设一家叫“科技”企业,税前利润500元,实际研发投入100元,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即100×50%=50(元),应税金额为500-50=450(元)。
蓝后捏,按照李总理的75%的比例,即应税利润为500-(100×75%)=425(元)
少交税!少交税!少交很多税!
于是
申报加计扣除奖励后
就能获得省研发补助资金!
填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鉴定申请。通过评审的项目可在次月中旬领取技术鉴定结果。企业应将该文件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申报资料
(一)备案资料。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办理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二)备查资料。
企业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 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